高雄監獄劫持事件典獄長陳世志與副典獄長賴政榮沒事,雄檢您有事嗎
高雄監獄劫持事件典獄長陳世志與副典獄長賴政榮沒事,雄檢您有事嗎
2015年10月03日00:06
作者:高榮志(民間司改會執行長、律師)
高雄監獄劫持事件,典獄長陳世志與副典獄長賴政榮,因為確有指示部屬配合派車開門等情事,遭高雄地檢署偵查是否涉及縱放或便利脫逃罪。日前受不起訴處分,正副典獄長均無刑事責任,相信大部分人尚可接受。但高雄地檢的理由未免太瞎,實在是「很有事」。
最有事的可能是發言人。看遍平面與電子媒體,幾乎一致提到「因為囚犯沒有逃脫成功」,縱放人犯罪不處罰「未遂犯」,所以不起訴。然而,非但刑法第163條第3項明文規定「未遂犯罰之」,雄檢自己的新聞稿也沒有這樣說。除非媒體是一個抄一個「全部抄錯」,否則應是出自發言人之口。發言人如是刻意誤導,未免拙劣,應受懲處,如是口誤,顯然不適任。雄檢應該給個說法。
再者,雄檢不起訴的理由,竟然是「沒有縱放或便利脫逃」之「犯意」。當然,實務上對「犯意」的解釋很隨性。有時候會寬鬆到「他沒有做壞事的動機啦」、「他沒有想那麼多啦」的程度。有時候緊縮,以本案為例,正副典獄長如果確有指示派車放行,當然就知道自己在做什麼:就是要「放人走」呀!不然在幹嘛?
知道自己在做「放人走」的事,就是有「放人走」的犯意。只是,這也不代表正副典獄長必有刑責。我們會基於囚犯用槍指著他們的情況,認為符合「正當防衛」或「緊急避難」,不忍苛責他們。這也應該比較符合一般人民的想法。
其實,雄檢刻意迴避、完全沒有談到的是,讓人犯脫逃罪,有處罰「過失犯」。雄檢不斷強調正副典獄長,已經受到法務部矯正署的行政懲處,雖脫免刑責但不能脫免行政責任,反而顯得欲蓋彌彰。如果因著讓囚犯取得槍械、開槍掃射、自己誤判情勢、大意受困、還差點被囚犯逃脫,所以記了大過,應該算是嚴重的過失。雄檢很難說服大眾,為什麼刑事上不構成過失犯?難道這是曲意迴避的主因?
說到底,我們沒有非要追究正副典獄長的刑責不可。雄檢的表現荒腔走版,給人「護短心切」的強烈感覺。想讓一切盡速回歸平淡,船過水無痕。這些囚犯自殺前的「五點聲明」,也就不再有人提起。事實上,這些聲明直指監所應該改革的重點。雄檢只是幫法務部與矯正署,擦完最後一道屁股。這齣「監獄風雲」的戲碼,被雄檢「強迫下檔」。
作者:高榮志(民間司改會執行長、律師)
高雄監獄劫持事件,典獄長陳世志與副典獄長賴政榮,因為確有指示部屬配合派車開門等情事,遭高雄地檢署偵查是否涉及縱放或便利脫逃罪。日前受不起訴處分,正副典獄長均無刑事責任,相信大部分人尚可接受。但高雄地檢的理由未免太瞎,實在是「很有事」。
最有事的可能是發言人。看遍平面與電子媒體,幾乎一致提到「因為囚犯沒有逃脫成功」,縱放人犯罪不處罰「未遂犯」,所以不起訴。然而,非但刑法第163條第3項明文規定「未遂犯罰之」,雄檢自己的新聞稿也沒有這樣說。除非媒體是一個抄一個「全部抄錯」,否則應是出自發言人之口。發言人如是刻意誤導,未免拙劣,應受懲處,如是口誤,顯然不適任。雄檢應該給個說法。
再者,雄檢不起訴的理由,竟然是「沒有縱放或便利脫逃」之「犯意」。當然,實務上對「犯意」的解釋很隨性。有時候會寬鬆到「他沒有做壞事的動機啦」、「他沒有想那麼多啦」的程度。有時候緊縮,以本案為例,正副典獄長如果確有指示派車放行,當然就知道自己在做什麼:就是要「放人走」呀!不然在幹嘛?
知道自己在做「放人走」的事,就是有「放人走」的犯意。只是,這也不代表正副典獄長必有刑責。我們會基於囚犯用槍指著他們的情況,認為符合「正當防衛」或「緊急避難」,不忍苛責他們。這也應該比較符合一般人民的想法。
其實,雄檢刻意迴避、完全沒有談到的是,讓人犯脫逃罪,有處罰「過失犯」。雄檢不斷強調正副典獄長,已經受到法務部矯正署的行政懲處,雖脫免刑責但不能脫免行政責任,反而顯得欲蓋彌彰。如果因著讓囚犯取得槍械、開槍掃射、自己誤判情勢、大意受困、還差點被囚犯逃脫,所以記了大過,應該算是嚴重的過失。雄檢很難說服大眾,為什麼刑事上不構成過失犯?難道這是曲意迴避的主因?
說到底,我們沒有非要追究正副典獄長的刑責不可。雄檢的表現荒腔走版,給人「護短心切」的強烈感覺。想讓一切盡速回歸平淡,船過水無痕。這些囚犯自殺前的「五點聲明」,也就不再有人提起。事實上,這些聲明直指監所應該改革的重點。雄檢只是幫法務部與矯正署,擦完最後一道屁股。這齣「監獄風雲」的戲碼,被雄檢「強迫下檔」。
這個論壇的權限:
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復文章